“AI孙燕姿”成华语乐坛新顶流 专家详解:涉多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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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狂潮正在进一步席卷我们的生活,继绘画、文案之后,音乐领域也遭遇了“AI入侵”。
近日“AI孙燕姿”在全网走红,独特的音色与唱腔搭配上与歌手本人风格或相似或迥异的歌曲成为了网友们的互联网新宠。
这些翻唱作品基于一个叫做so-【【微信】】的开源项目。仅凭数段音频,就可用一个生成式模型来合成目标音色的音频,训练出用户想要的声学模型。这个模型可以保留音高和音调,也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翻唱。
据了解目前B站上与“AI孙燕姿”有关的视频已经近千条,翻唱歌曲包括民歌、童谣、动漫主题曲、流行歌曲等众多类型。其中AI孙燕姿翻唱的《下雨天》《发如雪》在B站点击量破百万。
B站也推出了“虚拟之声创作计划”,根据活动要求“原创/翻调/填词/改编”均可投稿,可以运用各类音源创作。
AI歌姬走红网络的同时它身上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了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AI翻唱是否侵犯了歌手的声音版权?AI翻唱是否侵犯了其他歌手的音乐版权?AI翻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自己的版权?
对此,蓝鲸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
以下为蓝鲸财经与姚欢庆的对谈:
蓝鲸财经:训练“AI歌手”翻唱歌曲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姚欢庆:这个问题肯定要分好几个层面来看。
第一个层面,在这个案例里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对歌手姓名权的侵犯。你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你把别人的姓名拿来说“我这是AI孙燕姿、AI王菲”,那这肯定是不合适的,你等于很大程度上是借用了歌手的商业声誉。
第二个层面来看,如果AI王菲唱王菲唱过的歌,正常的人一听就知道很接近王菲的声音,但实际上并非王菲唱歌,这属于“翻唱”。《著作权法》对“翻唱”有规定,原则上是会进入到一个法定许可的范围。当然法定许可的“翻唱”需要最后变成录音制品,不能是那种现场的演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比如王菲演唱了《传奇》录了CD,现在你想翻唱,没有什么特别例外的情形,你是可以翻唱《传奇》的。只不过翻唱《传奇》并录制录音制品以后应该向作词作曲者付费。但“翻唱”并不需要向表演者付费,即不需要向王菲支付费用,哪怕声音模仿得惟妙惟肖。
但实践中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绝大部分歌曲都做了上述条文中的明确声明――“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故其他人翻唱并不容易。
蓝鲸财经:翻唱作品、自己唱着玩,和通过这件作品获利或者商用了,是否是有很大区别?
姚欢庆:如上面所说,《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翻唱并录制录音制品,除非是有例外声明。所以是否可以翻唱要一事一议展开看具体歌曲是否有这个声明。有声明就不能翻唱;没有声明可以翻唱,不过需要向作词作曲者付费。但即便有明确声明不能用,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因为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我自己在家里面翻唱肯定不是问题,但是能不能够上传到B站等平台上面去呢?――但凡是打算对外公开的、在社会上能够流传的、每个人都是有机会接触到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恐怕都不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仍然是会构成侵权的。
在网络平台上哪怕是三两次的点击,也有很大概率构成侵权,何况是百万流量播放?
当然实践中间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这里面到底有没有经过授权?也许人家是经过当事人,如孙燕姿授权的呢?
第二,虽然没有经过授权,但这里涉及的不是翻唱,而是用A的音色演唱了B的歌曲,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用了A的姓名,如孙燕姿的姓名,那就是侵犯孙燕姿的姓名权了,或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如果用A的音色演唱了B的歌曲,但没有提及A的姓名,正常情况下除了涉及B的歌曲的著作权以外,其实是不一定构成侵权的。比如模仿梅兰芳唱京剧,侵犯梅兰芳版权吗?在不考虑京剧剧本本身的著作权的前提下,不侵犯梅兰芳表演的著作权。表演者的音色、演唱技巧等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模仿本身、模仿表演者并不构成侵权。
蓝鲸财经:Ai在训练过程中被投喂了大量演唱者的真实的声音素材,这样也不侵犯歌手的声音版权吗?
姚欢庆:当然现在也有人提出来说声音也应该受法律保护,比如一个作品在不同人演唱的情况下,它的传播力度是不一样的――这个大家都能够理解。但是,是不是因此就要给这个人的声音以特定的保护呢?那这是两个问题。
实践过程中,AI的训练用到了大量素材,这个问题要独立来看――这取决于素材本身来源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如果素材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这本来就有侵权问题,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实际可能素材都是合法的,我把孙燕姿所有歌曲都是正版光盘买回来,投喂给AI来总结它的音色。AI使用孙燕姿的录音制品进行训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在我国著作权法下,这种情况原则上是不构成侵权的,一般还是应该被归为正常使用的范畴。
但是在英美法框架下就不太好说。比如当年“Google图书馆侵权案”中,谷歌最后还是掏了一笔钱来购买许可。现在ChatGPT、AI绘画中大量涉及到这方面问题,比如《纽约时报》、《经济学人》等杂志报刊里面的文章被作为素材投喂,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的。
国外已经有专门的诉讼在提起,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当然实践真正做出判决的不多,更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和解解决。
蓝鲸财经:在我们已知上述“Ai歌手”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该作品本身是够享有自己的版权呢?
姚欢庆:这里边要分两个层面来探讨,首先是基于非法获得的作品创作的作品,到底法律怎么定性?
基于非法获得创作的作品――一般都认为:他侵权是他的事,但他本身的创作具有独创性,符合产生新作品的条件,这个新作品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翻唱,即表演并不产生一个新作品,哪怕歌手的原唱也不能产生一个新的音乐作品。如王菲唱了《传奇》,她获得的权利只是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而非著作权。
但是放在AI里面,就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话题了。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立法和理论都认为,AI本身不是人,因此不能基于自己的创作行为获得著作权保护。
即便AI创作了一个比刘慈欣的《三体》更精彩的科幻作品,AI也不能获得著作权;用AI来表演歌曲,肯定也不能产生新的表演者权。AI从开始就不能够获得权利。因为,他不是人。
蓝鲸财经:现行法律不保护机器的智力成果吗?
姚欢庆:现行法律中,必须是人的智力创作成果才可以受到保护。因此现行法律不保护机器的智力成果。但到底要不要保护那个机器的智力成果?这是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个非常有名的案子,就是猴子的自拍照。其实拍的也很好,但它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当然,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作用,还涉及的一个是所谓的弱人工智能还是强人工智能的问题。
弱人工智能,比如我用计算机来做图,计算机只是工具,最主要的创意是人,实际上理解为这是人创作的。
但在强人工智能情况下, 最典型如chatGPT、AI作图。如在AI作图上,假如你输入“愤怒的股民”这五个字获得了一副创意图片,其实这幅图片是有独创性的,那么是否赋予其著作权呢?这需要考虑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并在这个意义上考虑是否赋予著作权的问题。
蓝鲸财经:如果被侵权方要起诉,谁会上被告席?AI公司和传播平台有责任吗?
姚欢庆:内容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比如他有没有尽到这个通知删除义务,他是不是共同侵权行等等的这些情况来判断,要看它是不是主观上有过错。
在AI孙燕姿这个话题中的AI软件, 一般认为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它只是一个工具。
如果确认侵权成立,赔偿金额则要结合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54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比如著作权部分,原告可以举证证明,因为这个侵权行为,我受到的损失有多大;也可以举证证明被告因此获得了多大的利益,要求他把这些利益全部归还。如果还不行,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来给予一个法定赔偿(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如果行为特别恶劣,法律还会规定一个惩罚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AI孙燕姿)这个事件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那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那第17条,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蓝鲸财经:创作者的免责声明有用吗?
姚欢庆:原则上没有用,免责声明无法免责,自欺欺人而已。
蓝鲸财经:AIGC是不是天然有侵权的基因?
姚欢庆:不能这样说。因为模仿是人类的天性,只是具有累积性,人类其实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进的。正因为如此,网络上的爽文都希望穿越到过去,今天的学渣在那个时代就成了全知全能。所以你不能说,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可以不断地模仿学习,AI就不能模仿学习。
蓝鲸财经:那未来如果要推动关于AIGC的立法,您认为主要难点在哪里?
姚欢庆:其实这个背后,有一个更重要的话题。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激励创新,知识天然具有消费上的非对抗性,其实本来不应该赋予它垄断性的权利。更多的人理解和学习这些知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更有利的事情。
但是为什么还要赋予新知识以一定的垄断性权利,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这是为了激励新知识的生产,因为创新是第一生产力,为了鼓励创新,我们赋予新知识以垄断权,以换取新知识的生产。
但是在AI可以进行创作行为的情况下,这种激励制度是不是还继续成立?
随着人工智能能够更高效优质地生产这些东西的时候,人会不会失去创造力和热情了?可以举一个国际象棋、围棋的例子,以前没有人工智能的时候,哪个人拿了围棋的冠军,尤其是中日韩三国,大家都会非常在意这个围棋比赛。但现在围棋或者国际象棋领域人工智能太有统治力了,人的意义反而被消解掉了。
所以说,未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怎么在机器创作的这个情况下,继续保有人类作为唯一主体的创造动力,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继续给人作为人类的存在意义。这对全人类都是一个新的课题。
责任编辑:随心
孙燕姿ai回应
赞美科技,然后把它告上法庭。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2023年,科技已经制造了太多的“惊呼声”。
但相较于使用ChatGPT或文心一言干一些严肃又正经的活,培养一位自己喜爱的歌手的AI版,然后指挥它去唱歌,可就轻松有趣多了。
近几日,B站的年轻人们乐此不疲地收听由“AI孙燕姿”翻唱的周杰伦《半岛铁盒》,指挥“AI Ladygaga”翻唱韩红的《天路》,尝试让“AI张学友”唱陈奕迅的《孤勇者》,恶搞“AI特朗普”演唱徐怀钰的《我是女生》等等。
恶搞之余,也有情怀。一些up主将那些已经去世的歌手,如邓丽君、姚贝娜、阿桑等的声音,用AI技术复原,填补了许多人的少时遗憾。
而要做到这些,门槛低得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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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操作,是将目标歌手的声音(从几分钟到几小时不等)灌入A程序提取纯净的人声,然后灌入B程序训练AI,AI完成对音色的1∶1克隆后,再植入到C程序,经过一系列处理后,就能被拿去“翻唱”其他歌曲了。
之所以能变得如此便捷,离不开一个名为so-【【微信】】(音色转换)的开源项目。
今年3月,在全球程序员都爱去的代码开源社区GitHub上,该项目正式上线。截至目前,已有25位程序员参与了对它的升级和修补,正是依靠他们的努力,才把一款复杂的AI软件变成了一个普通人也容易上手的AI工具。
不过,在该项目网页的最底部,有几个大字格外引人注目:
是的,开发者们一早就意识到,愉快的科技整活背后,埋藏着一个巨大的隐患――版权。
孙燕姿如何向“AI孙燕姿”维权
AI狂热的2023年,已经有多盆冷水泼来,试图剿灭人类对它的热情。
相较于“毁灭人类”的终结者论调,AI造谣、AI侵权等问题,才是距离我们最近的灰犀牛。
由于孙燕姿的声源被最早开放,她也成为AI歌手里的“当红”歌星,于是问题来了,用“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歌,需要得到孙燕姿本人的授权吗?周杰伦对此不会有意见吗?
进一步追问,如果孙燕姿想要维权,应该怎么做呢?
关于这个问题,小巴(替孙燕姿)咨询了多位律师,他们均表示这个情况属于侵权。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熊定中告诉小巴,这种AI创作侵犯了孙燕姿的姓名、声纹权利,以及周杰伦词曲的著作权,孙燕姿、周杰伦等明星可对此类侵权发起追责,要求创作者删除侵权作品、支付侵权赔偿等。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金鑫也持相同观点。
不过,他指出,如果这类属于粉丝的二次创作,若不盈利、不贬低原作的,一般原著作权人也不会提出异议,因为歌曲不同版本的传播也可以提升原作的人气。
但金鑫律师说的特殊情况,未必完全适应于“AI孙燕姿”等最普及的B站或抖音。作为创作者平台,up主们的收益项之一就是来自网友的“打赏”“投币”,存在基础的“流量变现”路径,因而即便是粉丝的二创,也很难界定说“不存在盈利”。
无独有偶,绘画版权也因为AI的介入有了新故事。
2022年9月,一位女士用Midjourney创作了漫画《黎明的曙光》,并提交了版权申请,但美国版权局很快更换了该漫画的版权认证书,原来颁发的版权认证书对这本漫画的文字和AI制成的图像均授予版权保护,后经专家审查,最终决定只保护文字内容。
他们的理由是:AI制图使用了大量有版权的网络图像,但未得到版权所有人的允许,因此不能享有图片版权保护。
所谓AI的创作,大多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AI的创作惊艳许多人,但之所以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其实和人类的抄袭侵权问题异曲同工。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章琦认为,AI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文章或谱出的乐曲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和信息基础上,其参考或利用的知识或信息来源可能会包含他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如果在生成过程中涉及他人作品,又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的,那么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即是使用AI生成物的主体。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如果路人甲向ChatGPT发指令写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中大量剽窃了某著名作家的作品,路人甲又将ChatGPT生成的文章发表,那么就会侵犯该著名作家的著作权。
金鑫律师则分享了另一个案例:在美国,一些艺术家已经联合对Stability AI、De【【微信】】和Midjourney发起集体诉讼,指控其训练数据侵害了广大艺术家的版权。
起诉书中将Stable Diffusion形容为“一种21世纪的拼贴工具(collage tool)”“可以重新混合(remix)数百万艺术家的版权作品”“Stable Diffusion包含数百万(甚至可能数十亿)受版权保护图像的副本”。
如果制造者被判决担责,那么AI本身也会成为“违法”工具。
换言之,许多艺术家在当下并不承认AI已经具备真正的“原创”能力。
此外,由于目前没有国家确认AI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此AI本身可能难以承担责任,所以经常有人调侃为何AI无法取代人类,因为它不能“背锅”。
那么需要“背锅”的就剩下两类人:AI的制造者以及AI的使用者。
制造者需要根据其是否故意或过失地使AI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而AI的使用者如果故意使用AI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输入了抄袭或者侵权的数据或者指令,那么使用者可能要承担责任。
法律得抓紧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儿”?
相较于在GitHub有如此多的程序员为提升AI技术的“平民化使用”而勤勤恳恳,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一如既往的进度缓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志攀直言:AI发展的速度,是人类无法相比的。
以AI图像生成技术的进步为例,其速度之快,留给我们法律工作者研究和讨论版权问题的时间已经不多了。法院接到此类诉讼是否立案?立案后依据什么法律来审判?这些问题迫在眉睫,目前大部分是空白的。
金鑫律师则认为,目前可以从规范作品发布的平台入手,对AI创作做出一些补充要求:比如要求合法数据源,并对敏感内容设计过滤机制;如果AI生成的内容涉及他人的原创作品,要确保合理引用并注明来源,以遵守版权法规;最后就是提醒和指导使用AI创作的用户遵循版权法规和道德标准,避免将AI用于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5月9日,抖音先行一步,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其中就提到:
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特别是易混淆场景。发布者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生的相应后果负责,无论内容是如何生成的。虚拟人需在平台进行注册,虚拟人技术使用者需实名认证。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
也有律师认为当下太过激进的出台法律法规也不可取。
熊定中律师如此形容:这是一个足以掀桌的大事件,但大家还在探讨碗筷怎么摆。
他认为,在这个大时代的节点,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必要去探讨它的规则,因为它的影响到底有多深远,身处当时的人是把握不准确的。
现在从立法角度去编制监管意见强调著作权、他*利合规的问题过于急切,可能导致未来中国在必然到来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国际竞争中落于下风。
因此,在这个领域,旧时代的治理机构应当通过个案的案例去逐步探寻,只能是也只应该是司法机关先行。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在已经能看到新时代的交互规则后,再去考量从社会治理层面如何适应这个新的时代。
金鑫律师也认同,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必然是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全盘看清AI的发展和范围后再进行整体规范,而维持现有法律的稳定。
结语
年初,小巴曾与微软小冰CEO李笛有过一次关于“大模型热”的讨论,对于AI工具在艺术创作中的使用,他有自己的一份见解:
对真正的艺术家和创作者来说,生成式AI或者说大模型,是新的灵感源泉,是帮助创作更上一层楼的“尖端武器”,而对于那些可被批量复制的作品,AI是性价比极低的取代者。
这或许意味着,艺术创作也将在AI的高速发展中出现K型分化,至于你在K的哪一边,未来的一个在法律上的标准可能是――你究竟是“侵权者”还是“被侵权者”。
本篇作者 | 约翰乔|李梦清 | 当值编辑 | 麻酱
主编 | 何梦飞 | 图源 | 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