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古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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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万级品质家轿“新卷王”上市!终身质保,6秒多破百,拳打思域(参数丨图片),放弃帝豪!下面就让我们一探究竟!

今天说的这款车就是2023款艾瑞泽5 GT。2023款艾瑞泽5 GT今日正式上市开启销售,最低配车型仅售7.99万元。作为国产经典轿车的设计版车型,2023款艾瑞泽5 GT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在外观方面,夸张霸气的X形前脸,个性犀利的LED大灯,搭配“小钢炮”轿跑车身,刚柔并济,相得益彰,极具视觉冲击力。

第二个亮点就是在车身尺寸方面,2023款艾瑞泽5 GT长度为4米71、宽度为1829毫米,轴距达到了2米67,在空间方面还是可圈可点的!在内饰方面,同样采用了个性年轻化中控布局,时尚的一体式20.5英寸双联屏+自动驻车,还有L2+级智能驾驶辅助,不仅功能实用,而且营造出不错的科技气息。在动力方面,2023款艾瑞泽5 GT搭载四缸1.5T发动机,匹配CVT变速箱;此外还有经典的四缸1.6T发动机,最大功率145千瓦,最大扭矩达到了290牛・米,匹配7速双离合变速箱,最快仅需6秒多破百,拳打思域,完胜吉利帝豪!

目前国内车市“价格战”已经全面打响!目前来说,导致2023年国内市场汽车本次大幅降价的因素很多,既有国六B实施的时间限制要求,也有销量惨淡导致大量积压库存的市场销售压力,但有一点值得展望,它会倒逼国内大多数汽车生产厂家改变传统的市场经销模式,由原来的加盟4S向直营转变,减少中间环节,既保证了企业利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费用。

艾瑞泽5 GT顶配车型指导售价为10.99万,最低配车型仅售7.99万,而且还有终身质保服务!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奇瑞这款车新车还带来了多种购车礼遇,包括3000元的礼享轻松置换、5000元的礼享无忧金融和10000元的购车现金红包,入门版的1.5T CVT酷艾瑞泽5 GT,综合优惠后仅售6万,整体性价比超高,还要啥吉利帝豪、长安逸动PLUS?您怎么看呢?欢迎回复!


什么情况?!麦德龙业务员诈骗家乐福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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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文书裁判网

编辑:零售信息袁先生

图片来源:网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刑终85号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浩,男,1986年9月15日生,满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浩犯合同*罪一案,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辽02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浩在担任大连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大客户业务员期间,以大客户名义将麦德龙公司的货物采取赊账的方式提走并出售以赚取差价,但最终形成亏空,同时其个人有其他债务需要偿还。2020年5月,被告人唐浩利用其原同事李某(原任大连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大客户经理)到家乐福公司担任大客户部门负责人的便利,以为李某提升销售业绩为名,伪造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简称大众大连)、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简称大众长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和尚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大窑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四家公章,冒用上述四家单位与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店签订《商品销售采购协议书》,骗取家乐福公司的面粉、大米、花生油等货物,上述货物采购成本价为人民币1742089.6元。被告人唐浩将上述货物用于自用、折价出售、折价抵账和以麦德龙公司的名义提供给大客户大众大连和大众长春。2020年8月,被告人唐浩以大连和尚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名义向家乐福公司两次现金存款共计61112元。

2021年6月,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大众一汽发动机(大连)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及被告人唐浩签署了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2022年1月24日,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分别收到给付的货款人民币391854元、334905元。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浩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唐浩最终造成家乐福公司损失为人民币954218.6元(以采购成本价计算)。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出货材料、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岗位说明、收货发货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唐浩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浩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合同*罪。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浩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唐浩退赔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54218.6元。

上诉人唐浩的上诉理由是,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家乐福公司财物的目的,而是为帮助他人完成销售业绩;其成立自首情节。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罪。

关于上诉人唐浩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唐浩对于其合同*的犯罪事实曾作过多次庭前供述,内容稳定一致,所证内容与本案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意见等证据互相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虽然唐浩其后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无论唐浩是否入职成为被害单位员工,其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磋商,而是以伪造其他单位公章、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的方式签订《商品销售采购协议书》,唐浩并不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案涉合同亦不具备真实性;唐浩此前存在个人债务或亏空,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在骗取货物后仅给付被害单位少部分货款,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唐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合同*罪。上诉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浩提出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唐浩虽经XX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也曾做过有罪供述,但其后翻供,否认合同*犯罪,不属于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自首。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文龙

审 判 员 王 欢

审 判 员 于 滨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欣

书 记 员 曹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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