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古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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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低碳ETF: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年3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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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  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2 月 1 日证监许可〔2022〕305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力求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亚太低碳精选 指数,本基金的标的 ETF 为由 CSOP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南方东英银河 联昌富时亚太低碳指数 ETF(CSOP CGS-CIMB FTSE Asia Pacific Low Carbon Index ETF),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投资 于境外市场的风险、作为指数基金及 ETF 存在的风险等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新加 坡证券市场上市的 ETF,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 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目前 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与赎回;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竞价 买入的 ETF 份额,T 日可以赎回;T 日大宗买入的 ETF 份额,T+1 日可以赎回。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亚太低碳精选指数。富时亚太低碳精选指数旨在反映亚太市场 大盘和中盘股的表现,并增加对具有低碳特征的公司的投资权重。成份股权重基于公司的 运营碳排放密度和化石燃料储蓄密度表现而调整。涉及具争议性产品活动的公司,例如具 争议性武器、烟草和动力煤,以及涉及与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有关的争议的公司,将被排 除在指数外。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FTSE Russell 网 站 , 网 址 : https://www.ftserussell.cn/index.html。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更新完善申购赎回清单,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 订。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南方东英银河联昌 富时亚太低碳指数 ETF(CSOP CGS-CIMB FTSE Asia Pacific Low Carbon Index ETF)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关业务 任公司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件 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日成份券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费用后的余额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 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                                           年 3 月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亚太低碳ETF (159687):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年3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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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7:07:10 中财网
原标题:亚太低碳ETF :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023年3月更新)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 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2023年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3月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2月1日证监许可〔2022〕305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力求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亚太低碳精选指数,本基金的标的ETF为由CSOP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指数ETF(CSOP CGS-CIMB FTSE Asia Pacific Low Carbon Index ETF),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投资于境外市场的风险、作为指数基金及 ETF 存在的风险等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的 ETF,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年 3月更新)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ETF份额且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T日申购的ETF份额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T日可以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T+1日可以赎回。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亚太低碳精选指数。富时亚太低碳精选指数旨在反映亚太市场大盘和中盘股的表现,并增加对具有低碳特征的公司的投资权重。成份股权重基于公司的运营碳排放密度和化石燃料储蓄密度表现而调整。涉及具争议性产品活动的公司,例如具争议性武器、烟草和动力煤,以及涉及与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有关的争议的公司,将被排除在指数外。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 FTSE Russell 网站,网址:https://www.ftserussell.cn/index.html。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更新完善申购赎回清单,并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 年 3月更新) 目录 §1 绪言 ........................................................................................................................... 5 §2 释义 ........................................................................................................................... 6 §3 基金管理人 ............................................................................................................... 11 §4 基金托管人 ............................................................................................................... 21 §5 境外托管人 ............................................................................................................... 26 §6 相关服务机构 ........................................................................................................... 28 §7 基金的募集 ............................................................................................................... 30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9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6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37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12 基金的投资 ............................................................................................................. 52 §13 基金的财产 ............................................................................................................. 63 §14 基金资产估值.......................................................................................................... 65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16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19 风险揭示................................................................................................................. 85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2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5 §26 备查文件............................................................................................................... 146 年 3月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年 3月更新)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 年8 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 6 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8 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年 3月更新) 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年 3月更新)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2、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33、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34、标的ETF:指由CSOP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指数ETF(CSOP CGS-CIMB FTSE Asia Pacific Low Carbon Index ETF)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0、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4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年 3月更新)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57、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亚太低碳精选指数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ETF及/或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