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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固建科(837566):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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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3月15日 20:07:0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固建科: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 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聚民路66号 主办券商 东海证券 (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2023年3月15日 声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 基本信息 ........................................................................................................................... 5 二、 发行计划 ......................................................................................................................... 11 三、 非现金资产认购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情况 ................................................ 22 四、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 22 五、 其他重要事项(如有) ................................................................................................. 24 六、 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 ..................................................................................... 24 七、 中介机构信息 ................................................................................................................. 25 八、 有关声明 ......................................................................................................................... 27 九、 备查文件 ......................................................................................................................... 32 释义 在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中固建科、公司、发行人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融 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 骁雄、浦建刚
股东大会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
董事会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规则》
《定向发行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指南》
《适用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公司章程》《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全国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9月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苏州中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固建科
证券代码837566
所属层次基础层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E制造业-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挂牌公司行业分类E制造业-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9其他未 列明建筑业-E5090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主营业务建筑物加固改造
发行前总股本(股)20,000,000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晓倩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
联系方式0512-66701644
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物加固改造,提高既有建筑的承载性能,延长既有建筑的使用寿 命,提升建筑全寿命周期价值。目前建筑加固改造细分市场呈现出“大市场、小企业”的 充分竞争状态。建筑加固公司数量较多,但规模都不大。随着行业的发展更替,大型加固 公司脱颖而出的态势较为明显。公司在开拓主营业务的同时不断延伸至其他相关领域, 目前已形成建筑物加固改造、装饰改造、建筑物维修维保、桥梁加固、古建筑修缮等业务 类别,服务对象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产业园、制造企业等。公司业务承接主要通过参 加市场投标、邀标及市场议标谈判方式取得。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建立了严格的技术 规范、工艺流程和检验标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与工艺优化,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 领先地位。综上,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定位。 (二)公司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 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2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且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公司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 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股份回购事宜。
4公司处于收购过渡期内。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发行概况
拟发行数量(股)/拟发行数量上限(股)6,000,000
拟发行价格(元)/拟发行价格区间(元)1.95
拟募集金额(元)/拟募集金额区间(元)11,700,000.00
发行后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
是否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全部现金认购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是否属于授权发行情形
(四)公司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项目2020年12月31 日2021年12月31 日2022年9月30日
资产总计(元)161,924,877.70213,592,047.86237,900,590.93
其中:应收账款(元)12,963,391.8110,628,565.8910,418,756.21
预付账款(元)0.002,576,532.650.00
存货(元)0.000.000.00
合同资产(元)133,572,536.57178,990,381.09214,559,839.04
负债总计(元)120,803,070.54160,852,583.83194,611,323.11
其中:应付账款(元)93,030,497.90131,707,700.82137,838,628.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元)41,121,807.1652,739,464.0343,289,267.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2.062.642.16
资产负债率74.60%75.31%81.80%
流动比率1.331.311.21
速动比率0.220.190.11
注:1、公司 2020年 12月 31日和 2021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预付账款-存货-合同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月―9月
营业收入(元)131,815,496.82188,050,542.60113,348,930.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元)6,439,971.4610,177,300.235,671,019.31
毛利率17.78%15.49%14.24%
每股收益(元/股)0.320.510.2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依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计算)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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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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