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古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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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在中国可不可以注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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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勒新材: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豁免版)(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岱勒新材招股说明书,岱勒新材新消息,岱勒新材(300700),岱勒新材爱企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微信】】

注册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4栋7层701号

持股情况 段志明持股80%,段志明配偶杨丽持股20%

诚熙颐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与其配偶杨丽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根据诚熙颐科技实际控制人段志明确认,诚熙颐科技成立的背景情况为:在发行人IPO上市前后,段志明仅通过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个人控制投融资平台持股;且段志明在新材料领域从业数十年,看好新能源、新材料相关行业的发展,后续拟进军新能源、其他新材料行业。在此背景下,段志明与其配偶投资成立了诚熙颐科技,拟作为投融资平台以及其他产业的孵化平台。

本次发行,段志明通过其控制的企业诚熙颐科技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主要原因为:

1、优化岱勒新材股东结构

岱勒新材上市前后,实际控制人段志明仅通过个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诚熙颐科技认购将增加发行人法人股东持股,可以优化岱勒新材股东结构。

2、增加实际控制人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一方面,段志明看好新能源、新材料相关行业的发展,希望后续通过诚熙颐科技进军新能源及其他新材料等行业。诚熙颐科技后续的相关投资及运营需要股东的资金投入及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渠道,诚熙颐科技可以通过本次认购持有发行人股票后进行股票质押等方式获取融资,且有实业经营的企业主体在银行的融资成本比自然人银行融资成本低,有利于降低实际控制人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法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未来资本市场融资可以增加可交换债券等品种,进一步降低实际控制人融资成本。

(二)后续段志明及其配偶杨丽对诚熙颐科技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不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59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已就股权锁定作出相关安排

1、后续段志明及其配偶杨丽对诚熙颐科技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

段志明及其配偶杨丽出具了《关于本人持有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计划及安排》并由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转让、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诚熙颐科技的权益;本人将保持诚熙颐科技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改变诚熙颐科技的股权结构以规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锁定期限承诺;本人暂无改变诚熙颐科技股权结构的计划或安排;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诚熙颐科技股权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诚熙颐科技给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进行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拟改变诚熙颐科技股权结构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不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59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已就股权锁定作出相关安排

(1)《注册办法》关于锁定期限的要求

《注册办法》第57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注册办法》第59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发行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就股权锁定安排作出的承诺

根据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诚熙颐科技及其股东段志明、杨丽出具了《关于拟认购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限售承诺》并由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具体承诺内容如下:“诚熙颐科技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诚熙颐科技减持本次认购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诚熙颐科技出具了《关于无减持公司股票的确认及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并由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具体内容如下:“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22年1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未持有岱勒新材股票,不存在减持岱勒新材股票的情形;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岱勒新材股票的计划或安排。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违规买卖岱勒新材股票,不实施短线交易;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买卖岱勒新材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岱勒新材所有,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计划的,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志明出具了《关于无减持公司股票的确认及无减持计划的承诺》并由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具体内容如下:“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22年1月12日)前六个月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岱勒新材股票的情形;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岱勒新材股票的计划或安排。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违规买卖岱勒新材股票,不实施短线交易;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买卖岱勒新材股票,由此所得收益归岱勒新材所有,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计划的,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段志明、杨丽已出具36个月内不通过转让、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诚熙颐科技的权益或影响诚熙颐科技控制权的安排,不存在规避《注册办法》第59条关于锁定期限等要求的情形,针对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发行对象及其股东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已就股权锁定作出了相关安排。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中所称“自有资金及借款、段志明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中所称“自有资金及借款、段志明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诚熙颐科技拟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资金 34,164.27万元。根据诚熙颐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段志明的确认,诚熙颐科技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资金来源 预计金额 具体来源

1 对外借款(相关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20,000.00 段志明所持发行人不超过2,400.00万股股票质押担保

10,000.00 信用授信

2 段志明资金支持 5,000.00至10,000.00 个人信用借款

根据实际情况准备 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个人信用借款、抵押/质押借款等方式)

注:最终方案以实际为准

1、对外借款

根据诚熙颐科技及段志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和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洽谈,前述机构已通过本次融资方案初步审核,基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及股票市场波动情况,拟向诚熙颐科技提供3.00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2.00亿元以段志明持有的发行人不超过2,400.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1.00亿元为信用授信,利率5.50%,借款期限三年,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2、段志明资金支持

根据段志明与费腾签署的《借款意向协议》及《借款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费腾同意向段志明提供5,000.00-10,000.00万元的信用借款;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的,可延长两年;年化利率6%,不计算复利,自全部借款本金到达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资金仅限用于段志明支持诚熙颐科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段志明发出具体的借款通知后10日内,费腾先生应提供出借资金,未按《借款意向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借款的,每日按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借款金额上限的3%即300万元。

费腾先生,从事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多年,原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财务投资者(IPO前),曾出借资金支持发行人业务发展。现任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费腾先生作为专业从业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并担任多家投资管理类公司总经理,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出借资金系支持朋友公司发展并获取固定利率回报。

费腾就上述借款事项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在段志明发出具体的借款申请后,本人将按《借款意向协议》的约定及时向段志明足额提供借款;本人与段志明系朋友关系,不存在近亲属关系,本人向段志明提供借款,仅是出于对朋友的支持和信任,同时收取一定的固定回报,就本次借款事宜,除上述《借款协议》外,本人与段志明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或其他协议约定,不存在针对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勒新材”)或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本人向段志明提供的借款,均为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来源于本人及家庭多年来的经营、投资积累所得,本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方委托或从其他方处融资后向段志明提供前述借款的情形;段志明用前述借款支持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认购岱勒新材发行的股票,本人确认前述股票均属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本人不存在委托段志明或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岱勒新材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委托段志明或其他方持有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

除上述筹资渠道外,段志明将结合非限售股减持收益、薪资奖金及家庭自有资金、资产情况,灵活筹集资金以作补充,以完成本次发行。

(二)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如认购资金来源具体情况所述,认购对象已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作出了具体安排,诚熙颐科技本次认购资金主要来源于其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向相关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提供的资金支持,上述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诚熙颐科技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已出具承诺,承诺“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金来自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的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情形;不存在由岱勒新材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诚熙颐科技已出具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通过其违规持股的情形;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同时,诚熙颐科技实际控制人段志明已出具承诺,“本人用于支持诚熙颐科技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金来自本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的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情形;不存在由岱勒新材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此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杨辉煌亦出具了承诺,承诺其不存在且未来亦将不会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诚熙颐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三)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文件,截至2022年10月25日,段志明持有的股票不存在质押情况。根据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情况,段志明拟质押不超过2,400.00万股股票用于支持诚熙颐科技筹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

就股票质押事宜,段志明已出具《关于公司股票质押计划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人持有的岱勒新材股票不存在质押情况,后续将根据发行进度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支持诚熙颐科技本次认购或为诚熙颐科技对外借款提供信用增信,为保障岱勒新材控制权的稳定,本人承诺:用于本次认购涉及的股票质押数量(包括直接质押融资及提供信用增信)不超过2,400.00万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人实际控制的岱勒新材股票总数的50%;后续相关质押情况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合相关股票市值及波动情况、股票质押借款质押率、与具体金融机构协商情况等,量化测算是否存在无法足额募集资金或认购过程中、认购完成后高比例质押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一)相关股票市值及波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日,调整部分发行方案),岱勒新材收盘价为34.40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均价分别为36.97元/股、32.68元/股和25.67元/股,段志明所持股票市值分别为9.16亿元、8.10亿元和6.36亿元。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后,发行人股价波动情况如下:

(二)股票质押借款质押率

根据诚熙颐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段志明前期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初步洽谈,股票质押借款拟以40%的质押率提供授信额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对象公布的股权质押融资方案质押折扣率在40%及以上的部分同类案例如下:

序号 公司代码 公司名称 出质人 出质人与发行公司关系 公布的质押融资方案参考质押率 是否注册

1 300691 联合光电 龚俊强 实际控制人 40% 注册生效

2 300757 罗博特科 戴军、王宏军 实际控制人 40% 注册生效

3 300729 乐歌股份 项乐宏 实际控制人 40% 注册生效

4 300553 集智股份 楼荣伟 实际控制人 50% 注册生效

5 300389 艾比森 丁彦辉 发行完成后成为实际控制人 40% 注册生效

6 300055 万邦达 王飘扬 实际控制人 40%-50% 注册生效

7 300873 海辰股份 梁晨 实际控制人 40%-60% 注册生效

8 300953 震裕科技 蒋震林 实际控制人 40% 注册生效

根据平安银行和深圳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初步审核情况,将股票质押借款质押率调整为30%。

(三)与具体金融机构协商情况等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平安银行和深圳担保等金融机构已通过本次融资方案的初步审核,基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及股票市场波动情况,拟向诚熙颐科技提供3.00亿元授信额度,其中2.00亿元以段志明持有的发行人不超过2,400.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1.00亿元为信用授信,利率5.50%,借款期限三年,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四)量化测算是否存在无法足额募集资金或认购过程中、认购完成后高比例质押的情形

本次诚熙颐科技认购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对外借款及段志明资金支持,资金来源预计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资金来源 预计金额 具体来源

1 对外借款(相关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体) 20,000.00 段志明所持发行人不超过2,400.00万股股票质押担保

10,000.00 信用授信

2 段志明资金支持 5,000.00至10,000.00 个人信用借款

根据实际情况准备 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个人信用借款、抵押/质押借款等方式)

注:最终方案以实际为准

相关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基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及股票市场波动情况拟向诚熙颐科技提供3.00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2.00亿元以段志明持有的发行人不超过2,400.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1.00亿元为信用授信。按2022年8月25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34.40元/股和前120个交易日均价25.67元/股及质押率30%测算,段志明质押2,400.00万股股票可融资24,768.00万元和18,482.40万元。

诚熙颐科技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以其对外借款方式自筹为主,不足部分由其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提供资金支持,段志明已与费腾先生签订了《借款意向协议》,费腾先生拟提供5,000.00至10,000.00万元信用借款。除上述筹资渠道外,段志明将结合非限售股减持收益、薪资奖金及家庭自有资金、资产情况,灵活筹集资金以作补充,以完成本次发行。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较大,发行人将在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启动发行,若诚熙颐科技未能按照上述资金安排筹集足够的资金,或相关金融机构降低授信额度且诚熙颐科技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足够资金,则可能存在诚熙颐科技因资金短缺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而导致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自发行人上市以来,段志明取得股票分红约750.00万元;首发股份解禁后取得减持股票价款约350.00万元;最近三年取得税前薪资奖金约230.00万元;家庭持有多套房产,市场价值约1,100.00万元。段志明个人信用良好,不存在大额到期未偿还负债,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薪资奖金、公司历年股票分红;段志明在新材料相关行业从业数十载,具备较强的个人资源,能够通过个人自有资金、股票质押及对外借款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持诚熙颐科技本次认购。

根据相关金融机构的初步审核情况,本次认购资金中用于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2,400.00万股,按发行人2022年8月25日收盘价及前120个交易日均价和质押率30%测算,本次发行前后段志明实际控制的股票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2年8月25日收盘价 2022年8月25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

段志明实际控制的股票数量(股) 24,789,050

本次发行认购股数(股) 29,890,000

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股票数量(股) 54,679,050

本次发行前已质押股数(股) -

本次融资拟质押股份数量(股) 24,000,000

发行前股票质押比例 96.82%

发行后股票质押比例 43.89%

收盘价(元) 34.40 25.67

预警价格(假设预警线为170%,单位:元) 17.54 13.09

平仓价格(假设预警线为150%,单位:元) 15.48 11.55

注:预警价格=质押参考股价×质押率×预警线,平仓价格=质押参考股价×质押率×平仓线

若质押2,400.00万股股票用于本次融资,认购过程中段志明所持股份质押比例将达到96.82%,质押比例过高。认购完成后,段志明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为54,679,050股,占公司总股本数量的36.11%,段志明实际控制的股票质押比例会下降到其实际控制股票总数的43.89%。如前所述,段志明所持股份短期内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如果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而实际控制人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段志明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发行人2022年8月25日收盘价及前120个交易日均价分别为34.40元/股和25.67元/股,当质押率为 30%时,与预警价格和平仓价格的安全距离较大,即使股票价格下跌至13.09元(预警价格)甚至11.55元(平仓价格),由于发行完成后段志明实际控制的股份整体质押比例不高,段志明追加质押的空间较大。

(五)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1、为完成本次发行,公司董事会采取的应对措施

根据本次融资方案,相关金融机构拟向诚熙颐科技提供3.00亿元授信额度,段志明已与费腾签订5,000-10,000万元的《借款意向协议》用于支持诚熙颐本次认购,除上述筹资渠道外,段志明将结合非限售股减持收益、薪资奖金及家庭自有资金、资产情况,灵活筹集资金以作补充用于支持诚熙颐科技认购本次发行。为完成本次发行,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如下的应对措施:

(1)《股份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

《股份认购协议》约定:若乙方(即认购对象)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即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事宜如未获得(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2)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4)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不构成甲方或乙方违约,由此,双方为本次发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发行对象已出具认购股份数量的承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认购对象诚熙颐科技已充分考虑证券市场波动、发行人股票价格及经营情况,出具了本次发行认购股份数量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本次发行预案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资金金额不超过34,164.27万元(含本数),并按照岱勒新材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综上,认购对象已就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作出相关安排,发行人已与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认购价格、认购股数及认购金额,并约定了违约条款,且认购对象诚熙颐科技出具了认购承诺,预计可按照本次发行预案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针对认购过程中高比例质押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基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及股票市场波动情况拟向诚熙颐科技提供3.00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2.00亿元以段志明持有的发行人不超过2,400.00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1.00亿元为信用授信。股票质押融资按2022年8月25日收盘价及前1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假设股票质押率为30%,借款利率为5.5%,借款期限为36个月,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预警线为170.00%,平仓线为150.00%,段志明质押2,400.00万股股票的履约保障比例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万元

价格 质押股数 股票市值A 借款本金B 借款利息C 回购金额D=B+C 履约保障比例E=A/D 预警线 平仓线

34.40元/股 2,400.00 82,560.00 24,768.00 4,086.72 28,854.72 286.12% 170.00% 150.00%

25.67元/股 2,400.00 61,608.00 18,482.40 3,049.60 21,532.00 286.12% 170.00% 150.00%

如上表所示,按2022年8月25日收盘价及前1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段志明所质押股票的履约保障比例为286.12%,远高于170.00%的预警线及150.00%的平仓线。

受光伏“531”新政影响,2019年度至2021年度,发行人盈利水平较弱,随着光伏行业的逐步复苏,发行人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269.97万元,同比增长137.4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95.85万元。发行人产销规模持续提升,市场地位及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净利润下滑的情形预计不会持续,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可能性较小,因此,段志明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较小。

针对认购过程中高比例质押可能出现的股票强制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了如下应对措施:

(1)设置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

设置专人进行日常盯市操作,密切关注股价波动情况,提前进行风险预警;预留流动性资金和部分非质押股票。如出现股价大幅度下跌的情形,可以通过追加质押股票或保证金、提前偿还部分融资款等方式降低平仓风险。

(2)制定归还本次认购资金的来源和计划

根据段志明出具的说明,其归还本次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