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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天猫京东2020年618战报 对天猫京东二选一的法律评析
如何看待天猫京东2020年销售,天猫对标京东,天猫干不过京东,天猫京东的未来发展趋势“双11”临近,电商平台“二选一”之争又起。
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近日有了结果,最高法二审驳回了天猫“案件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据这份10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京东起诉认为天猫通过签订“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开设店铺的众多品牌只能在天猫开店,而不得在京东参加促销活动和开店,这种“二选一”行为,侵犯了京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赔京东10亿元。
管辖权裁定一出,意味着“东猫案”或将进入实体审判。
近年来电商平台的崛起与衰落此起彼伏,时常将矛头指向电商巨头阿里的“二选一”之争,随着新晋电商平台迅速崛起,而愈发激烈。
近日,阿里、京东、拼多多三方高层先后为“二选一”发声,阿里方面认为,这是正常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拼多多认为,这是不对等的商业契约;京东认为,这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多名权威专家向澎湃新闻(【【网址】】)表示,“东猫案”必须审视三个最为关键问题: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如何确定;天猫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是否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2014年的“3Q大战”案,是另一起标志性的互联网垄断纠纷案,最高法归纳该案作为指导案例的首个裁判要旨。该案中,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司法裁判在某种程度上曾颠覆过人们的日常认知――判决认定QQ在即时通信软件领域并不具市场垄断地位。
“3Q大战”案的判例对于“东猫案”有何借鉴意义?应如何理解《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诉争焦点:天猫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原告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三被告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两原告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
为此,京东请求法院的判令:1、确认三被告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判令三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停止限定商家只能与被告进行交易、停止限定商家不得与两原告进行交易等行为;3.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连带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以及赔礼道歉及支付维权开支。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业务部主任李亚介绍,“二选一”现象在电商圈早已不是个例,但是真正到最高法院审理的,这是电商圈第一例,早在2014年,最高法就曾实体审判过另一起互联网垄断纠纷案。中国法院网发文评论该案为“真正懂得互联网的判决”,“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判决中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
澎湃新闻梳理3Q案的判决书发现,此次“东猫案”中京东的诉请与当年3Q案中奇虎的诉请大体一致,细微的差别是,当年奇虎直接诉请判令腾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此次京东的首要诉请,则是先诉请“确认天猫在本案所确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才是“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据媒体报道,奇虎当年起诉称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由此推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腾讯实施“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360软件”的“二选一”行为,因其明知自身的市场支配力很强,其相信绝大多数用户会选择腾讯QQ而放弃奇虎公司的软件,腾讯显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广东高院一审以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垄断地位为由,驳回奇虎的全部诉请。最高法在二审判决中,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该案的相关市场范围,同样认为腾讯不是垄断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到“二选一”案,天猫是否被认定为具有垄断地位,成为了案件关键。
中央 财经 大学教授、创新产业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吴韬介绍,“指导性案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法院关于3Q案中明确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比如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的构成、行为效果的分析等,将会对包括‘东猫案’在内的垄断纠纷案审理产生影响。”
焦点:相关市场如何划定
在《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看来,3Q案与“东猫案”有一定区别,如前者是两个业务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后者双方是同业竞争,3Q案的“二选一”是直接针对消费者的,而“东猫案”的“二选一”则是针对商户的,但这并不影响前者对后者裁判认定的影响。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3Q案全文7.4万字的二审判决书中,超过一半的篇幅是论述“相关市场”。其中引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指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3Q案中,两级法院均认为奇虎界定的相关市场过窄,并指出,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两级法院认定,奇虎公司关于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法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既包括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既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奇虎公司举证2008年腾讯QQ活跃帐户数达到3.41亿,2011年使用过腾讯QQ移动即时通信的中国大陆地区用户的比率为91.9%;且QQ的高渗透率、“客户粘性”和网络效应等,证明腾讯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具有垄断地位。但法院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相比奇虎原来的界定边界,进行了“扩张”。
最高法归纳该案作为指导案例的首个裁判要旨,是: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并非一定要清晰而明确。
李亚介绍,在“东猫案”中,原告方京东对于其提出的“相关市场”负有全部的举证责任,从诉讼程序看,“不界定一个大致的相关市场,就无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不仅是该案的必备因素,而且是第一步。”
前述裁定书显示,京东诉称的天猫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7年及2018年上半年,天猫的市场份额均超过52%。
但在陈永伟看来,“B2C市场作为该案的相关市场并没有业界共识,这一点在诉讼当中肯定会有很大的争议。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和通常认识的市场往往是不同的。”
吴韬也认为,“目前,互联网业态丰富,线上线下交互,相关市场界定较为复杂。这需要认真地做需求替代甚至供给替代分析,做好市场调查。必要时可能还需要经济学家介入,做专业的假定垄断者测试。”
而最高法在公布3Q案作为指导案例时也指出,“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此外,“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最高法判例:市场份额高≠市场支配地位
与相关市场界定密切相关,且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市场支配地位”。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界定中,“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它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一规定可以被其他证据推翻。
在3Q案中论证腾讯不具有垄断地位时,法院围绕《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
此外,“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具有高度创新、动态竞争的显著特征且用户对于服务质量、用户体验等极为敏感,因此,如果腾讯降低服务质量,则会有大量用户转而使用其他即时通信服务。”
“腾讯也不具有控制商品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有数十种之多,均可免费便捷获得且占用空间较小,获取和转换即时通信服务不存在显著的经济和技术障碍,用户拥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所以,最高法在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还得出另一裁判观点: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重心:市场竞争机制是否被扭曲破坏
尽管在多名专家看来,离开市场支配地位来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没有意义的,但在3Q案中,最高法仍对“二选一”行为进行了评判。
最高法认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
澎湃新闻注意到,3Q案中的“二选一”,被法院定性为“产品不兼容”的“限制交易”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这种“二选一”是否违法?最高法院从该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腾讯实施该行为的动机及该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三方面进行论述,并得出结论:虽然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这一方面说明腾讯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从另一方面佐证了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李亚介绍,在“东猫案”中,据京东起诉状,“二选一”条款从表面上看符合我国《反垄断法》中“限定交易”的规定,“但是,要适用这一法律的前提是,限定‘二选一’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此行为确实扰乱了市场竞争。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的达成是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如果平台不存在强迫交易等行为,‘二选一’就应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曲创认为,“二选一”是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平台竞争中的常见用户策略,在传统行业也普遍存在。至于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得看是否对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造成实质性损害。”
曲创还认为,此次向天猫提起诉讼的并非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商家,而是作为平台竞争对手的京东,这说明“二选一是平台与平台之间对商家用户的竞争方式,从中感到威胁、受到损失的是平台的竞争对手,而不是作为争夺对象的商家,至于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则更远更不确定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也发表观点称,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和传统行业的竞争不一样,数据才是竞争的核心资源,“二选一”等行为实质上也是为了争夺数据。
对于当下热议的电商平台“二选一”之争,多名专家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各平台关于“二选一”的论战,目前仍停留在“口水战”的层次,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东猫战”则向司法者提出挑战,即法律如何界定互联网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电商圈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最终审判结论对电商行业的持续良性竞争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备受外界关注的京东诉阿里“二选一”垄断案近日有了进展。10月9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最高院驳回阿里管辖权异议上诉,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发布声明表示,真心感谢在北京对二选一这个话题进行公开地审理,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实在不愿意再被动配合某些企业的炒作。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7年,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
天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天猫)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北京高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京东主张天猫的“二选一”行为,虽然是针对网络平台上开店经营的各品牌商家,但是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不限于被告(天猫)住所地或被告直接行为地。
此外,这种“二选一”行为将对该相关市场内的自由竞争产生影响,当然涵盖了一审法院管辖的北京市。同时,京东亦主张天猫不仅在北京地区实际实施“二选一”行为,而且天猫其他“二选一”后果也已及于北京地区,从而进一步证明北京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北京地区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对于这项管辖权裁定,天猫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最高院。10月9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院近日对这起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判决。
最高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北京高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最高院只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管辖权异议经过北京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于今年7月由最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天猫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京东代理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伟告诉南都记者,这宣告本案正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目前实体争议的审理尚未开庭。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本案中京东诉称,2013年以来,天猫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对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天猫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
京东认为,天猫在国内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国内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侵犯了京东、商家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猫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京东请求法院判令天猫赔偿京东10亿元,停止强迫商家“二选一”,并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南都记者注意到,10月14日,王帅发布的声明中也对二选一行为进行了回应。王帅表示,二选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平台为组织大促活动必须投入大量资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货品、价格等方面具有对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费者利益。
产品较为相似。
新晋“网红”元气森林状告同行不正当竞争,顺便将两大电商巨头也送上了被告席。
近日,天眼查显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 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元气森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泉水叮咚公司”)告上法庭,本案将于11月5日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一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
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向天猫公司及京东公司发函要求禁止泉水叮咚公司商品交易。至于元气森林起诉泉水叮咚、京东和天猫的具体原因,元气森林方面告诉时间 财经 ,“案件还在进行中,不便接受采访。”
今年夏天,元气森林气泡水“一炮而红”。借着《乘风破浪的姐姐》大火,张雨绮成了其最新的代言人。天眼查显示,“元萆林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 健康 茶饮品牌,主要产品是以鲜果和茶为原料的日式轻功能饮料。”
元气森林创始人唐彬森,此前在 游戏 行业颇有名气,曾在《开心农场》大火的时候开发了与其极为相似的《开心农民》,并赚得第一桶金。目前,唐彬森新浪微博认证为“社交 游戏 开发商智明星通CEO、开心农场创办人。”
状告电商
这并非元气森林公司与泉水叮咚公司在法律上的首次“较量”。早在去年,元气森林就将泉水叮咚公司告上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4月披露的一起判决书显示,泉水叮咚公司作为上诉人,因与元气森林公司、原审被告京东公司、天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36613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泉水叮咚公司上诉称:2019年8月11日,泉水叮咚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泉水叮咚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一直没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也未收到裁定准许元气森林公司撤诉的民事裁定。2019年11月17日,泉水叮咚公司收到一审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传票。
泉水叮咚公司认为,两个相同案件在两家不同法院审理,程序不当。另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天猫公司及京东公司发函要求禁止泉水叮咚公司商品交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泉水叮咚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不过,鉴于元气森林公司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撤回对泉水叮咚公司的起诉,故泉水叮咚公司主张两个相同案件在两家不同法院审理的情形并不存在。因此,上诉人泉水叮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时间 财经 注意到,海淀法院的“禁售令”似乎并未起到作用。 目前,泉水叮咚公司主营的“亲亲元气”系列产品在京东和天猫平台旗舰店依然可以正常销售。其中,泉水叮咚公司系列产品在天猫旗舰店上销量已超过20万。
不难发现,泉水叮咚公司售卖的亲亲元气产品,无论从外部包装、宣传卖点,还是产品配方都与元气森林产品高度类似。 比如,品牌名称上都有“元气”二字;在卖点上,都主打“0糖0脂肪0卡路里”;而产品配料表则与元气森林产品完全一样,用的都是水、赤藓糖醇、三氯蔗糖等。
而在售价上,对比均价5元一瓶的元气森林气泡水,亲亲元气产品单价相当于打了8折。
元气森林气泡水
亲亲元气气泡水
不过,时间 财经 查阅天猫平台的“亲亲元气旗舰店”的产品购买页面发现,此商品不支持在当前地区(北京)销售。对此,一位客服人员表示,由于“快递原因”,如果北京、上海地区要购买的话,须“每箱加15元运费”。
天眼查显示,泉水叮咚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股东元气(金华)食品有限公司占股90%,王晓华和阳幼斌分别占股5%。义乌市斌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元气(金华)食品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占股99%,刘艳芳为疑似实际控制人。
时间 财经 从泉水叮咚公司内部获悉,公司有自己的生产工厂,主营业务为电商。
去“伪日系”标签
除了法律维权外,元气森林还试图撕去“伪日系”品牌的标签。
从最新元气森林苏打气泡水外包装来看,除继续沿用“荨蓖猓瓶体已无其它日本字样。而其在滁州的首家生产工厂也弃用“荨弊郑取名为“元气森林”。
今年夏天,借着《乘风破浪的姐姐》大火,张雨绮成了元气森林最新的代言人。不过,在元气森林爆红的同时,其“伪日系”式的产品营销策略也引发外界各种争议。
此前,元气森林品牌包装中采用日文字体“荨薄“日本国株式会社元气森林”等字样,让外界误以为元气森林是日本品牌。
实际上,元气森林这一品牌,从头到尾都是国产国销的国货,与日本没有任何关系。
对于外界的质疑,元气森林方面曾表示,“早前我们主打日系品牌,是因为年轻人的偏好在那里。年轻人喜欢B站、二次元、日系文化,但现在他们的喜好更多元,我们也会进一步调整策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元萆林属于典型的“假洋品牌”,由中国的企业注册拥有,但是无论从包装到宣传都明示或暗示消费者,冒充来自国外的品牌,其实质就是用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并最终获取暴利。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则表示,元气森林是不是“伪日系”的争论意义不大,但如果是以擦边球等手段来笼络消费者,这可能成为致命伤。
“无糖”隐忧
关于元气森林的爆红,业界分析认为,与其掀起的“0糖、0脂、0卡”的“无糖”概念风有关,背后是肥胖问题日益严重,消费者 健康 化、无糖化的意识持续提升。
重点在于,无糖技术并非元气森林所独有和创新。实际上,不添加传统白砂糖、甜度主要靠代糖的无糖技术,其技术准入门槛并不高。
比如,元气森林气泡水所使用的赤藓糖醇和三氯蔗糖都是用于替代传统白砂糖的甜味剂。据了解,近年来赤藓糖醇被应用于新型零热量、低热量饮料的研制。赤藓糖醇可以增加饮品的甜度、厚重感和润滑感,同时减少苦味,还可以掩盖其他气味,提高饮料风味。而三氯蔗糖,则是第5代人工甜味剂,口感最接近蔗糖。
“无糖还是低糖,说白了没有太多的技术门槛,只是添加与不添加某种配料而已,它不会成为一个技术壁垒或企业的护城河。”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
此外,在 健康 安全性方面,代糖是否有利于 健康 也有待考证。
有营养专家表示,“虽然代糖摄入少,热量可以忽略不计,但会让你对甜食产生依赖,提高食欲,吃得更多。”也有观点认为,代糖会欺骗人的新陈代谢系统,诱发身体分泌胰岛素,储存更多脂肪。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认为,人工甜味剂同样也会升高血糖,“代糖服用过多,会扰乱肠道菌群,从而影响代谢,还会让大脑发生错误的指令,以为吃的是真正的糖,然后胰岛素分泌血糖,长此以往胰岛素就会失衡,反而会变胖。”
渠道为王
风口上的元气森林,人气颇高。
近日,《第一 财经 》主办的“第12次金字招牌公司人品牌偏好度”调查结果出炉。据2020金字招牌榜单,元气森林的表现甚至超过了可口可乐。
2020金字招牌榜
不过,饮料行业消费场景更偏线下即饮。根据欧睿数据,2019年中国线下渠道占比达96.6%,因而对于饮料企业而言,线下渠道尤为重要。
据报道,目前,元气森林营收的60%至于70%来自线下,主要是便利店和相对有品质的商超,目标群体主要是白领一族。元气森林的线下渠道已覆盖了全国30个省份、477个便利系统,5.3万家便利店和13万家线下传统店。
而元气森林的体量,相对于可口可乐来说,堪称“九牛一毛”。据了解,可口可乐建造了世界上最大的饮料分销系统,在超200个国家或地区销售可口可乐,通过其精细化管理渗透到包括大型商超、便利店、零售店等主要渠道。2019年公司通过其225家装瓶商及自身装瓶子公司,在全球共覆盖3000万个销售网点,覆盖了全球约60%的零售店;此外,公司还拥有1600万个冷柜设备。
实际上,对于“无糖化”趋势,各大饮料公司均提早布局这一赛道。不仅包括可口可乐、农夫山泉、统一等传统饮料企业,也包括新进入者喜茶、伊利、青岛啤酒等。
由上可见,在巨头林立的新赛道,无论是资本、品牌还是渠道,以元气森林目前的实力,都不占优势。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更广阔的“五环外”市场站稳脚跟,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才是元气森林决胜未来的关键所在。
今年7月,有消息称,“元气森林”即将完成新一轮融资,投资后估值将为20亿美元(约140亿人民币)。不过,此事并无下文。天眼查显示,元气森林股权变更信息依然停留在2019年11月。彼时,元气森林获龙湖资本、高榕资本